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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水)排污许可证核发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09 作者: 字体:

一、事项名称:

(大气、水)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

三、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所需资料

(一)初次申请或重新申请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1份原件);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排污权交易证明(1份原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重新发证)。

(二)延续或变更申请

1.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表(1份原件);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排污权交易证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数据(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1份原件);

6.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7.工商部门证明材料(仅限发生企业工商变更,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事地点:云龙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国土建设部窗口

八、联系电话:0731-28689712  0731-2862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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