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收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收
二、设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10条;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3-5、7、12-14、16、22-27条;
5、《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3、5、6、8、16-19、34-36条;
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三、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四、所需资料
(一)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核定结果,于每月十五日测算,生成当月账单,据此实施收缴。
(二)征收方式:参保单位主动缴纳: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采取现金、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动转入株洲云龙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于每月月底将扣款情况返回征缴环节。
(三)征缴环节于每月缴费截止后,依据财务环节登帐信息,征缴环节生成各参保单位应缴、实缴、当期欠缴等征缴台帐,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记录。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
七、办事地点:云龙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
八、联系电话:0731-28689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