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开办活动资金3万元以上;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所需资料
下列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关于 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民政局”;
内容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意义,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业务范围、拟任理事长、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住所、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无犯罪证明。
7.会员名单(自拟):
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自拟):
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9.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无犯罪证明材料。
10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编号:01)、《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等。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云龙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婚姻登记窗口。
八、联系电话:0731-286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