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二、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1.社会团体法人变更:
(1)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2)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
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经原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社会团体名称变更:
(1)拟变更后的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所需资料
1.社会团体法人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网上填报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5)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社会团体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3.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活动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社会团体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社会团体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云龙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婚姻登记窗口。
八、联系电话:0731-2868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