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三、受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3、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新设程序”办理。
四、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并标明坐标和加工场所尺寸;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图纸需标明尺寸以及人流物流走向;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注明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参数;
3、在生产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同一地址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生产地址、仓库地址与营业执照或房屋产权证不一致时,需提供同一地址承诺书,地址填写必须正确完整)。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卫健委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企业首次申请许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试制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
7、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须提供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须提供与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
8、未受过从业禁止的承诺书;
9、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0、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云龙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受理窗口。
八、联系电话:1336733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