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2020年2月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云环表[2021]3号 | 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气体汇流房(龙头铺厂区)搬迁项目 |
2 | 株云环表[2021]4号 | 株洲经开置业有限公司 | 株洲(省级)经开区生物科技园示范园配套道路新建工程 |
本公示自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